重要提示: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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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自3月5日起开始实施。
细则要求,相关机构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例如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2月,基金业协会刚刚就相关案例对上海某公募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了纪律处分。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对私募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杠杆上限、员工激励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其中项目结束前已发放奖金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奖金总额的80%。
此外,细则还规定,不得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误导欺诈投资者等行为;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基金业协会表示,《细则》中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但不适用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基金业协会表示,发布之日前就存在的与《细则》规定不符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细则》要求的,应当到期终止,不得展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对《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细则》规定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据悉,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行业的管理,致力于打造出“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事中监测检查、事后查处为主”的自律管理新常态,2015年2月16日曾对7家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进行了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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